您现在的位置: 首 页  >>  员工工作  >>  规章制度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03 访问次数:

菠菜资源网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激励学校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优秀员工的关怀,发挥国家奖学金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综合表现特别突出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员工。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金额度为每人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员工为基数分配,对于农科专业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

5.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员工;

6.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内无课程考核不及格及重修现象,且学习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0%

7.综合测评等级为班级前3名(或前10%);

8.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学校活动或社会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在校、内外产生较大积极影响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9.评选学年内未受过各类处分。

第三章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员工对照申请条件,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院初评,经公示后向学校提交推荐获奖员工名单;

3.员工工作部审核材料,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集团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员工个人银行卡中,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进行等额评选,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员工。对在评选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员工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菠菜资源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本专科员工。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 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员工人数为基数分配,非农科专业与农科专业按11.2 比率计算员工人数,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员工;

5.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1/3,且无必修课不及格现象;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评选学年内未受过各类处分。

第三章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员工对照申请条件,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学院初评,经公示后向学校提交推荐获奖员工名单;

3.员工工作部审核材料,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集团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员工个人银行卡中。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励志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进行等额评选,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家庭员工。对在评选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员工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9月起实施。